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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2-01 19:02   

  优博娱乐-网址《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督导落实辖区内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养殖业环境保护负监管责任,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做好详细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管理,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A、B、C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其中,A级指规模化养殖场,B级指畜禽养殖专业户,C级指散户。

  1.备案管理。对于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水貂(狐狸、貉)存栏量3000只以上或种貂(狐狸、貉)存栏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备案要求及程序: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要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施配建完成后,应当先由所在区域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申请后,联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日内录入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予以备案。备案后的规模场实行动态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备案情况。

  2.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A级养殖场畜禽粪污防治设施现场巡回督导,履行监管责任,每月对辖区内规模场的畜禽粪污处理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第一时间联系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和属地政府,5日内予以从速从重处罚。

  1.台账清单管理。对于生猪年出栏量50-500头、奶牛存栏量5-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100头、蛋鸡/蛋鸭存栏量500-10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量2000-40000只、羊年出栏量50-500只、兔年出栏量300-3000只、水貂(狐狸、貉)存栏量大于300只小于3000只或种貂(狐狸、貉)存栏量大于50只小于500只的养殖户,实行养殖台账清单管理,台账的建立要在充分摸排的基础上开展,摸排工作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台账清单包含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粪污处理设施种类及规格等基本信息,台账建成后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记录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2.日常监管。由镇村两级负责日常监管,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详细记录问题信息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镇区街道定期汇总移交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C级:散户。养殖数量在专业户标准以下的均为散户,管理和日常监管参照B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者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以下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标准适用于所有养殖场(户),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户)根据公式换算出相应容量的粪污处理设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二)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生猪:存栏1000头,粪便贮存时间30天,固体粪便贮存场参考值60立方米;

  肉鸡:存栏20000只,粪便贮存时间40天,固体粪便贮存场参考值104立方米;

  奶牛:存栏100头,粪便贮存时间30天,固体粪便贮存场参考值60立方米。

  生猪:存栏1000头,污水贮存时间120天,每百头每天允许最高排水量平均1.2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积需要1440立方米。

  肉鸡:笼养存栏10000只,污水贮存时间60天,每万只每天允许最高排水量平均0.5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积需要300立方米。

  奶牛:存栏100头,污水贮存时间120天,牛场每百头每天允许最高排水量平均17立方米(干清),污水池容积需要2040立方米。

  (三)畜禽养殖场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至污水存储地。

  (四)畜禽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五)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六)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或折算)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七)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 执行。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八)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九)畜禽养殖场应当对恶臭物质使用除臭工艺(生物除臭液喷雾、微生物除臭剂、生物喷淋塔等)净化恶臭物质。

  第六条畜禽养殖者是养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养殖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在养殖场内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如需进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填报动火作业审批表,拍照上报至特种作业现场申报系统,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畜禽养殖者同时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八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九条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运送至市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如有此类违法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严禁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范围: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2.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范围:年出栏生猪大于500头小于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或者生猪存栏量小于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由养殖单位网上自行获得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省、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养殖证明,养殖场(户)携证明去属地供电所申请并办理相关农业用电手续。

  第十三条在全市逐步建立4处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分别在小纪镇(辐射行村镇、辛安镇)、留格庄镇(辐射核电工业区、盘石店镇)、东村街道(辐射方圆街道、碧城工业区、旅游度假区、凤城街道、龙山街道、二十里店镇、朱吴镇)、发城镇(辐射徐家店镇、郭城镇)。同时,视畜禽粪污一体化运转情况,适当增加处理建设数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设完善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鼓励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发展粪污收集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建设处理场地、配备粪污运输车辆、人员,将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就近运往集中处理中心,彻底杜绝养殖场粪污外排。处理中心配备的运输车辆、运输、处理费用,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逐步培育支撑农牧循环的新产业。

  第十四条建立用地管理机制。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五条建立审批备案机制。拟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要符合《海阳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海政办字〔2018〕18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公益林。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按照要求抓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先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土地性质允许用于养殖后,填报《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经所在村委、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初审同意,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备案后,由所在地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审批。

  从事规模以下养殖的,必须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签字公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批准,报属地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养殖。

  严禁在禁养区内养殖。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调水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包括东村河饮用水源地、留格河饮用水源地、里店水库饮用水源地、望海水库饮用水源地、富水河饮用水源地、盘石水库饮用水源地、南台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全部区域;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的全部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办事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场区,要进行限期治理、改造升级,实现环保排放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排查巡查机制。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海政字〔2021〕19号)要求,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建立完整的养殖台账及问题清单台账,加大整改力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及整改到位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规范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源产生。落实网格化管理,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同时镇、村两级均要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由镇区街汇总辖区内总体情况,每月25日前将排查养殖场(户)粪污配建及运行情况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第十七条建立受理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认真整改,并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建立评价考核机制。以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有关政策落实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强化正面引导,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秀典型实行年度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对前6名的镇区街道及前10名的养殖场(户)给予表彰奖励,对后3名的镇区街道进行处罚。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以及养殖过程中存在粪污外排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曝光,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将存在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户)纳入负面清单,不得享受任何扶持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市纪委监委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生产责任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的责任追究工作。工作中推诿扯皮、视而不见、失职失责的由市纪委监委进行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反映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对涉及到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一律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养殖场(户)造成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报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发放畜禽养殖代码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