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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2-05 20:07   

  开心娱乐平台-登录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畜禽,审定,新品种,技术规范,遗传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产仔数变异系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品种标准要求的个体应占70%,即(u-)/S-0.5244(u是品种标准,是群体平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日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日龄,活体背膘厚,日增重,料重比,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肉品质,瘦肉率等。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1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2.2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3.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经济性状遗传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羽色,体型,冠型,冠色,胫长,胫色,皮肤颜色,喙色,蛋壳颜色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0-18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HH)及饲养日(HD)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成活率,产蛋期料蛋比,72周龄体重,种鸡66周龄产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等。

  上市日龄和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腹脂率,胸腿肉率,肉品质等。

  66周龄产蛋量(HH、HD),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等。

  0-20周龄成活率,21-72周龄成活率,20周龄和72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HH、HD)、产蛋总重、平均蛋重、产蛋期料蛋比,种鸭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等。

  上市日龄和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肉品质,胸腿肉率,皮脂率等。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提供父母代的生产性能。

  2.2.1由两个以上的品系组成,每个品系至少40个家系,蛋鸡、蛋鸭测定母禽不少于1600只,肉鸡、肉鸭测定母禽不少于1000只,其他禽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鸡、鸭不少于5000只,其他禽种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各种禽类的保种群体不少于60只公禽和300只母禽。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毛色,头型,角型,耳型,体型,肩峰,垂皮,尾型,乳房,蹄质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成年体重,305天泌乳量,乳脂率,乳蛋白率,利用年限,情期一次受胎率等。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成年体重,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繁殖成活率,难产度等;兼用牛还需提供乳用性能指标。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妊娠母牛冬季成活率,耐热系数,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等。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体重,屠宰率,净肉率,肉品质,繁殖成活率等。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越冬成活率,绒毛产量,屠宰率,净肉率,繁殖率,肉品质等。

  2.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并有系谱记录。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群体数量在15000只以上,其中2-5岁的繁殖母羊10000只,特一级等级羊占繁殖母羊的70%以上。

  出生、离乳、周岁和成年体重,周岁和成年体尺,毛(绒)量,毛(绒)长度,毛(绒)纤维直径,净毛(绒)率,6月龄和成年公(羯)羊的胴体重、净肉重、净肉率,屠宰率,骨肉比,眼肌面积,肉品质、泌乳量,乳脂率,产羔率等。

  2.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生产性状变异系数应在15%以下,无明显遗传缺陷。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种群不少于2000只,核心群母兔不少于350只,生产群母兔不少于3000只。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母兔年产活仔数,母兔年育成断奶仔兔数,4周龄断奶体重,12周龄体重,断奶至12周龄料重比、成活率,12周龄屠宰率(全净膛),肉品质,10月龄成年兔体重等。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8周龄体重及首次剪毛量,公母兔年产毛量(以58月龄期中的91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4估测),产毛率,粗毛率,松毛率,兔毛品质(长度、细度、强度、伸度),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5周龄断奶体重,13周龄体重,23周龄体重、体尺(体长、胸围),断奶至23周龄成活率及被毛品质(被毛密度、绒毛长度、枪毛长度、枪毛比例),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系基础母兔不少于150只,明确其性能特点及用途(用作父系或母系)。

  3.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4申请竞技类马品种审定的,应提供获得中国马术协会认可的国家级赛事的成绩。

  体质类型和外形结构各部位表现,主要毛色和毛色分布比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初生,六月龄,一、二、三岁时和成年公母马(驴)各30匹以上的体尺(体高、体长、胸围、管围)和体重。

  速力: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的平均速度和最好成绩,至少两项。

  竞技用性能:用于马术三项(超越障碍、盛装舞步和三日赛)的数量(匹),表现成绩优良的赛事时间、地点、赛事名称、马匹名称、性别、年龄和比赛成绩(名次)等。

  产肉性能:饲养或者育肥方式,屠宰年龄(二、三岁、成年),胴体重、屠宰率、净肉率、肉品质。

  2.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本条件适用于狐、貉、水貂等毛皮动物新品种审定和狐、貉、水貂遗传资源鉴定。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2.1银狐不少于22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800只;毛色变种狐不少于12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400只。

  1.2.2蓝狐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狐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600。

  1.2.3水貂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貂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750只。

  1.2.4貉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貉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750只。

  毛绒品质:针毛、绒毛颜色(背部),针绒毛长度,针绒毛密度比,被毛密度(背部1/2处),毛的清晰度、质地、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45天体重,成年(12月末)体重、体长,种公狐的精液品质、公狐配种能力,母狐的发情期、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毛绒品质:被毛(针毛、绒毛)颜色,针绒毛长度(十字部、背部1/2处、臀部、腹部),针绒毛长度比(背部1/2处),针绒毛密度(背部1/2处),腹毛长度、密度,毛的质地、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出生重,45天体重,成年体重、体长,公貂配种能力,母貂受配率、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毛绒品质:被毛(针毛、绒毛)颜色,针绒毛长度(背部1/2处),针绒毛长度比,被毛密度(背部1/2处),毛的清晰度、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出生重,45天体重,成年(12月末)体重、体长,公貉配种能力,母貉受配率、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2.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本条件适用于梅花鹿、马鹿的新品种审定和梅花鹿、马鹿的遗传资源鉴定,其他家养鹿(赤鹿、水鹿、白唇鹿、驯鹿等)的新品种审定及遗传资源鉴定可参照此规范。狍的新品种审定可参照茸肉兼用鹿品种审定条件进行,狍遗传资源鉴定可参照梅花鹿进行。

  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3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被毛(夏毛),体型,体尺,头型,茸型,臀斑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描述

  产茸性能:在生产利用年限内的公鹿鲜茸和成品单产及各锯鹿的产量,各锯各种规格茸的茸尺和生长日期,畸形茸率等。

  繁殖性能:母鹿的性成熟期、发情周期、发情配种期、妊娠期、产仔期、受胎率、双胎率、繁殖成活率、仔鹿初生重等。

  公鹿的初生重(含双胎),离乳重,6月龄体重,1-4岁(梅花鹿)或1-5岁(马鹿)的体重等。

  2.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2遗传资源:分布于与其周边地区有自然屏障隔离的区域内,或分布于某一特定的生态条件下,且未与其他品种杂交。

  2.1新品种、配套系审定:育王时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制种,或在隔离区进行自然交尾,其隔离半径:山区不少于12公里,平原区不少于16公里。

  3.1新品种、配套系:必须提供培育全过程的各项技术资料,包括种王档案、系谱、育王记录等。提供品种的形态特征鉴定记录、经济性状考察记录和生产鉴定记录。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DNA遗传距离测定报告。

  3.2遗传资源:必须提供遗传资源分布区和交尾区示意图,该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海拔、经纬度、气候特点、植被情况、蜜源植物及其开花期、主要敌害等生态环境资料,以及该品种的主要形态特征、经济性状、生产性能和检测机构出具的DNA遗传距离测定报告等方面的资料。

  应对被审定、鉴定的蜜蜂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的体色、喙长、前翅长和宽、第三腹节背板长度、肘脉指数以及作为该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准确描述。

  提供如下主要经济性状及生产性能:春繁和秋繁期间的平均有效日产卵及最高有效日产卵量、育虫节律、最大维持群势、各大流蜜期内平均每群产蜜量、王浆生产旺季和淡季平均每群每72小时的产浆量、平均每群的周年饲料消耗情况、蜂群越冬渡夏性能、温驯性、盗性、防卫性能、对某种疾病的自然感染发病率和自愈率或药物治愈率以及其他某些特殊性能等。

  6.1新品种:品种育成后,经3个世代繁育,其子代蜂群的工蜂个体的体色及主要形态特征基本一致,主要经济性状无明显差异。

  6.2配套系: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个专门化品系必须保持10群以上,近交系数0.5以上,中试杂交配套蜂群3000群以上。

  6.3遗传资源:引种异地后,在严格控制交配和采用相同技术水平进行饲养管理的情况下,各子代蜂群之间的主要经济性状应无明显差异。

  8.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蜜蜂及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指定的试验蜂场出具的测试报告。

  鉴定我省新育成和引进棉花品种的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纤维品质以及综合表现,客观评价参试品种特性与生产利用价值,为品种审定和推广提供科学依据。

  本年度共设置试验5组,其中区域试验2组,生产试验2组,预备试验1组。共18个单位承担38个点次的试验任务,区域试验参试新品种20个,生产试验参试新品种6个,预备试验参试新品种26个(详见附表),杂交组合对照为泗杂3号,常规品种对照为泗抗1号。具体分组如下:

  参试品种26个,其中杂交棉品种22个,常规棉品种4个,杂交对照为泗杂3号,常规对照为泗抗1号,试点6个。

  1、供种数量:第一年区试每品种10公斤(两年区试种子一次性提供),生试每品种8公斤,预试每品种3公斤。

  2、供种质量:所供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标原种标准,因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试验的,责任自负。

  3、供种方法:各参试单位接到本试验方案后,必须在3月10日前将足量参试品种的脱绒未包衣种子寄或送至试验汇总单位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邮编:210014;地址: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单位: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棉花室;联系人:张国伟;联系电话),未按规定时间寄达的视作自动放弃参试。种子收齐后,由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统一进行品种密码编号,再会同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进行包衣(拌种),最后由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将试验用种分发至各试验点。试验点在播种前一周还未收到种子的,请及时与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联系,联系人:宋锦花;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农林大厦15楼;邮编:210036;联系电话;E-mail:[emailprotected]。

  1、各参试单位所提供的种子必须是脱绒未包衣种子,种子表面或种子中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取消试验资格。

  2、各承试单位所接收的试验品系只能用于中间试验,试验多余种子不得用于繁殖、试验、交流等其它活动。在确保试验顺利实施以后剩余种子均应自行销毁。

  3、各承试单位在顺利完成本年度试验任务后,由各参试品种产生的繁殖材料均应自行销毁。

  沟系配套、前茬一致、无遮蔽、无人畜危害、病虫草害相对较轻的田块。各承试单位根据统一试验安排准备好试验地。

  区域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三次重复,每小区4行,小区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小区为长方形。重复间留走道,以便于观察。试验区四周设保护行(2-4行),保护行可以采用试验同品种延伸,也可以采用统一品种。

  预备试验采用间比法设计,不设重复;每4个品种设一对照;在同一条地上,排列的第一小区和末尾小区为对照;每小区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小区4-6行。试验区四周设保护行(2-4行)。

  采用营养钵育苗移栽方式,一般4月上旬播种;采用地膜直播方式,一般4月中下旬播种。各试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节播期。

  同一组试验内各品种种植密度应保持一致。一般常规棉组密度1800-2500株/亩,杂交棉组密度适当降低,为1500-2200株/亩。

  试验田田间管理水平要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为确保所有参试品种在同一试点受环境影响的一致性,播种、中耕除草、施肥、灌溉、整枝等田间管理工作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如整组试验在同一天内完成有困难,同一组试验的同一重复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但一组试验的播种、施肥、灌溉、治虫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

  各试点必须备足营养钵,保证试验用苗的数量和质量,移栽后及时补苗。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预备试验田内均不应出现缺苗、断垅现象。营养钵育苗注意苗床应安排在试验田以外。

  各试点应根据棉花需肥特性及试验田土壤质地、土壤肥力条件和肥料当季利用率,合理确定施肥总量、氮磷钾肥比例和基肥、花铃肥、盖顶肥比例,既要防止棉花生长期缺肥,又要避免施肥过多造成棉花徒长迟熟。

  根据棉花的长势情况,及时适量用缩节胺进行化调,一般遵循少量多次化控的原则。

  试验田应做到三沟配套,及时开好竖沟、腰沟、田头沟,并逐级加深,做到旱能灌、涝能排。

  杂草危害主要发生在苗床期和苗期,各试验点应根据苗床和田间草害发生情况,及时防除,草害防除可采用人工除草与化学除草相结合的方法,化学除草必须严格控制用药量,严防错用或用药过多造成药害。

  棉花的主要虫害有棉铃虫、红铃虫、蚜虫、盲蝽象、红蜘蛛、斜纹夜蛾和烟粉虱等,各试点应根据当地植保部门的预报,结合田间虫害发生情况,及时采用适当的药剂和科学的方法进行防治,将虫害对棉花的产量和品质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为了提高产量,增强棉田通风透光性,各试点应及时去公枝、抹赘芽,7月底、8月初打顶芽。

  有条件的试验点对承担的区试和生试分期分品种进行数码照相,照相时期分为苗期、花铃期、吐絮期,照片发送电子邮件或刻录成光盘邮寄到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

  各承试单位应按照记载本的记载项目和记载标准逐项认真进行调查,并将试验结果准确地记入记载表,记载表中的记载项目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不得漏填。

  试验计产要求每个试验小区均计实际收花量,预备试验间比排列的每个对照均按小区计实产,不得混收。

  委托省农科院植保所对区、生试品种的枯、黄萎病抗性进行人工病圃接种鉴定,同时在新洋试验站设立黄萎病自然病圃进行鉴定。

  各试点将考铃重的皮棉充分混匀,每品种取50克皮棉样品(要求无杂质)于10月31日前寄至汇总单位省农科院经作所,由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统一编号后寄至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品质检测。

  (一)《棉花品种试验苗期报告》、《棉花品种试验生育中期调查结果表》、《棉花品种试验调查记载表》分别于6月25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5日前寄(或发电子邮件)至省种子站品管科。

  (二)若试验小区缺株率超过10%、试验误差变异系数超过10%,或发现试点数据失真的,资料不参与汇总,并核减试验补助费;试验因不可抗拒原因报废的,应在半个月内函告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

  (一)各试点要在思想上重视棉花区试工作,在田间管理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完成试验,做好记载,及时上报总结,试验出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联系。

  (二)各试点严禁接受或接待育(引)种单位打电话或到试点考察了解品种情况,考察统一由省品审办在棉花苗期、吐絮期集中组织进行,各试验单位如发现育(供)种单位的不正常行为,需及时向省种子管理站品管科汇报,一经查实,该品种试验结果作废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参试资格。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见图1)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见图3)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见图5)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或围墙等建筑物附属构件上的户外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见图6)

  展示区包括各类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4.1.1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样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见图7)

  4.1.2在展示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户外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见图8)

  4.1.3在适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见图9)

  4.2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3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4.4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见图10)

  4.5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4.6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见图11)

  4.7墙型建筑物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2)

  4.8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4.10.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5.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见图14)

  a)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b)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见图16)

  c)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见图17)(见图18)

  d)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9)

  e)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见图20)

  f)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见图21)

  g)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见图22)

  h)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5.1.2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见图23)

  5.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m

  2(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4)

  5.1.4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0.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5)

  5.1.5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招牌高度(m)10310205208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原石线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5.2.2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见图26)

  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160.2516240.3524400.45400.555.4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a)户外招牌的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确保结构稳定,避免出现几何可变体的形式。应按CECS148和和GB50017的规定设计。凡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户外招牌外形尺寸的结构设计,可参照DBJT08-111执行,对特殊形式的招牌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b)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招牌的结构设计,应确定和验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墙体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荷载,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a)户外招牌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照明电器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4、JGJ16的规定。

  b)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电器件及其它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地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c)户外招牌的照明灯具、电气元件(变压器、接触器、熔断器、漏电开关等)及电线电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和相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质量要求。内置光源的户外招牌灯箱,灯具的行线不得贴敷于灯具及构架外表,且不应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电线必须穿入护套管内。

  d)落地型招牌应设置单独的接地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进线电缆应穿于镀锌的钢质护管内,钢质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埋地敷设的镀锌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深不宜小于0.7m,钢质护管必须接地。

  e)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的应符合DB31/T316的规定。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看板范围内。

  f)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鼓励采用高光效的节能产品和节能的设计。

  b)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的户外招牌,应将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作多处电焊连接,保证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b)户外招牌的表层材料宜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当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作表层材料时,应作防腐、发霉处理。采用内置光源的户外招牌的表层材料及底板还应考虑阻燃要求。

  b)招牌的钢结构构件的制作应按设计施工图GB50205和JGJ81中的规定要求执行。

  c)钢构件的除锈等级不得低于Sa21/2级或St2级。钢构件采用油漆作防腐处理时,构件表面的干漆膜厚度应大于150m;钢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时,构件表面的锌附着量和涂层厚度应符合CECS148的规定。

  d)户外招牌的灯具、配电控制箱的安装应按GB50303、GB50169和GB19653中的要求执行。

  a)户外招牌构架与墙体的固定一般采用化学锚栓、化学植筋或预埋构件的连接形式。户外招牌的外侧与墙体结构面的距离大于0.3m时,不得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作构架的锚固。

  b)采用化学锚栓、化学植筋进行锚固时,必须穿过墙面装饰面层或屋面保温层,锚固于砼结构内,不得在装饰面层或保温层上进行锚固。

  c)墙面结构为砖墙,应采用细石砼预埋件或采用隐蔽型夹板构造,亦可采用其它加固措施(视荷载大小采用合适构件)。对强度较低的墙面,必须对附着的墙体进行强度验算并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d)锚栓安装时,以应进行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按DG/TJ08-003的规定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a)依附于墙面户外招牌设施,其安装时应当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手架。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高空作业必须执行JGJ80的规定,6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b)户外招牌与高、低压线及通讯电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289的规定。

  c)招牌设施灯具、配电控制箱和电线露天安装工程,应符合GB50303、GB50169和GB19653的规定。

  d)电气线路应采用防水、防老化的绝缘等级电线,接头应采用接线柱、压接帽等形式。安装于户外的招牌,其电线的连接不得使用黑包布等室内用器材。

  e)“落地型”户外招牌的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GB50169的规定,电器控制箱的设置高度应大于1.5m。

  6.3.1户外招牌的钢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及GB50205中的要求进行验收。

  a)招牌构架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b)招牌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c)招牌面板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时,应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

  d)招牌的照明灯具、电器设施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7.1.2在大风、大雪和梅雨季节,应加强对户外招牌结构和电气及照明设施的检查,以抵抗气候环境突变时对户外招牌的侵害。

  7.2.1钢结构设施的户外招牌应从初次安装之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7.2.2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测技术规定应参照CECS148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规定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时必须要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并对规程或规范的发放、领用、更换进行了具体规定。

  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是建立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必备技术文件,开展计量检定时,应当使用与计量检定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要确保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放到位,并作好发放记录;填写《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领用人签收。

  3、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由专人管理,统一编号,由站长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登记。受控文件由综合室加盖“受控”印章进行标识,并注明分发号作为受控号。

  4、若原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更,要将更改通知及时发放到原文件持有人手中,由文件持有人进行相应更换,由综合室对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作废文件收回,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5、作废文件应及时清理销毁,若须保留应加盖“作废”和“保留”印章,并作好记录。

  为了贯彻落实《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号),加强对湘江及饮用水源的保护,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年对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蒸湘区四个城区湘江干流500米区域内及蒸水下游两岸500米区域内(禁养区)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对四个城区湘江两岸1000米区域内(限养区)8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治理。

  1、禁限养区的划定。将湘江干流两岸500m内、湘江一级支流两岸300m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四个主城区的限养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发布,并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基础上,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计划9月底完成。

  (1)养殖场关停搬迁的申报与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一号工程”要求,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养殖场要在20**年前关停搬迁完毕。20**年4个城区要完成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

  (2)做好基础工作。如栏舍面积的核定、种畜禽的技术处理指导、搬迁地的选址等。

  (3)验收。按照湘江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由“三年行动计划”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对搬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逐个验收。

  (4)养殖场关停工作的激励措施。20**年年底前完成关停的养殖场由市财政给予关停补偿费20万元的奖励。

  对城区限养区内8个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干湿分离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储存设施、粪污输送设施(如管道、沟渠、车辆等)、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粪污循环综合利用设施等。

  1、区域规划调研费8万元。珠晖、雁峰、蒸湘、石鼓4个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测量与调研,每个城区2万元。

  3、关停补贴60万元。城区禁养区内的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补贴,每个场安排20万元。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通过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可以彻底解决养殖粪污直排湘江造成水污染的问题,通过对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进行治理,可以减少粪污的排放量,同时采取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又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显著改善湘江流域养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附件:《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