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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3-04 00:20   

  天九注册主管-首选首页2022年10月2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乐东乐城刘氏卖鸭家禽摊经营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CP94。2022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该鸡肉的《检验报告》(№:TS2210204),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物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鸡肉的《检验报告》(№:TS2210204)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2〕17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鸡肉。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应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性,不知其销售的鸡肉为不合格食品,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少,违法所得少,在获知上述鸡肉为不合格食品后,能够积极启动召回,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行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