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恒APP!为指导和规范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晋农规发〔2024〕3号)、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财政局《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晋市农发〔2024〕5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选取我省补贴机具全部种类范围,共15大类32个小类65个补贴品目,作为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包含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和农机创新产品。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我县执行的具体补贴额度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省级方案规定的补贴机具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要认真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测算和上报相关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资金使用进度调度等工作。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政策实施和预算执行。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杜绝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的情况发生,避免下一年度被调减资金预算规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执行流程如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要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积极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结合实际打造机具核验队伍,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不同的补贴机具种类,可实施差异化机具核验模式。
在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要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在规定时限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农业部门(农机中心)要组织机具抽查,特别是对重点机具、高风险机具要进行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附后)。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压实领导责任和分管责任,机具核验、系统管理应专人专岗定期轮换,违规行为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按要求发布并公开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
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严格信用管理、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陵川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陵川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彭鸿伟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日常工作。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或使用手机APP(可登录山西农机化信息网相关网页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安装“农机购置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提出补贴资金申领前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在收到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结合实际,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
按照《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装发〔2019〕1号)中《山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