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首页[天运注册]首页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5-08 13:04   

  首页[天运注册]首页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将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底线,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落实属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成功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

  全区范围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巩固现有“零排放”的目标。至2022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实现100%,实现既发展产业又不污染环境,巩固和提升治理水平。

  为了防止禁养区、限养区内已关闭、搬迁、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复养”,各镇、街要根据清理整治所在地的实际,加强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各镇、街组织对辖区内的散养家禽、牛、羊现状进行系统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散养家禽、牛、羊布局、规模及污染现状等基本信息。核查、界定畜禽养殖场是否位于河道、水源地等流域范围及具体名称,是否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纳入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各镇、街,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市公安章贡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按整治散养家禽、牛、羊户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2)散养家禽、牛、羊户整改后由各镇、街、市环保章贡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核查。逾期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列入关停清理名单。

  (3)各镇、街要结合辖区整治任务的实际,尽早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散养家禽、牛、羊户开展关停清理工作。

  对现有养殖场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蛋鸡大型规模养殖场开展资源化利用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变废为宝,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对现有散养户采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积极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模式,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污染程度。

  1、散养家禽、牛、羊户要实行科学饲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饲养优良品种,提高饲料转化效率;推广使用绿色有机添加剂等高新产品与技术,提高饲料品质和利用率。

  2、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坚持以地定养、种养平衡原则。推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通过堆肥、厌氧发酵等工艺技术,将粪便处理后还田利用,实现粮、蔬、茶、果等农作物、经济作物及林木等的种植与畜禽养殖的有机结合,达到种养循环利用的目的。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散养家禽、牛、羊户的摸查、整改、关闭工作;做好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散养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辖区内列入清拆、关停的散养户由各镇政府(街道)开展清拆、关停工作;镇街应充分考虑散养畜禽实际的养殖周期,制定合理、科学的缓冲时间,最大限度的减低农户的损失。

  (二)区财政局:落实清理整治预算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和有清理整治任务的镇街核拨养殖场清理整治经费。

  (三)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核查、界定养殖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以及整改后的核查工作;负责对散养户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环保章贡分局对全区散养户开展核查、界定工作;配合镇、街对散养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规范建设,对整改不合格的散养户进行关闭、清理;指导督促散养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形成农业生态循环经济效益。

  (七)市公安章贡分局:配合街、镇做好需清理整治散养户的关闭、清理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对散养户关闭、清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